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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三无”食品,主张十倍赔偿

本报记者 李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今,大众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十分便捷且普遍,然而,对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因交易环境的虚拟化,潜藏着一定的风险。

【案情回放】

2024年9月,于女士为了追求魔鬼身材,实现快速瘦身效果,通过微信分两次在纳某某处购买了名为“某果蔬片”的减肥食品,共支付货款1592元,纳某某通过快递将食品邮寄给了于某某。于女士发现纳某某销售的“某果蔬片”包装盒上未标明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保质期等,食品的包装袋上是英文标识,无中文使用说明及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今年3月,于女士将纳某某诉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隆湖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纳某某表示最多愿意赔偿于某某5000元,但于某某要求对方最低赔偿15000元。

“这是减肥食品,又不是有害食品,而且我也检测过了,并不含有有害成分。”庭审中纳某某表示自己已经在于某某提出质量质疑后积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并且该食品未对于某某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愿意退款,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纳某某销售的“某果蔬片”食品包装盒上未标明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保质期等信息,属于“三无”食品,属于法律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某某据此主张退还货款并要求纳某某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纳某某退还于某某货款1592元并支付其十倍赔偿金15920元。

【法官说法】

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隆湖法庭吴鹏法官介绍,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纳某某销售的“某果蔬片”食品包装盒上未标明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保质期等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于某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食品标签作为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也是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必举之措。

吴鹏法官提醒,2025年是“体重管理年”,良好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才是体重管理的关键所在,盲目跟风网购减肥食品,不仅可能瘦不下来,还会把身体吃出毛病。规律饮食、适量运动、良好的生活习惯,才是体重管理的“金钥匙”。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关乎群众身体健康,经营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销售从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否则一旦被举报查实,必将承担高额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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