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张仲裁员,我拿到工资了,谢谢您的帮助。”6月13日下午,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万里刚上班,就接到了退役军人李伟(化名)电话里传来的好消息。
【案情回顾】
李伟曾在某部队服役,2019年退役后面临自主择业。经朋友介绍,李伟来到宁夏,于2019年3月与宁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聘用协议书》,岗位为证券财务专员,聘用期限为一年,月工资1万元。之后双方对聘用协议一年一签订,但今年3月本该续签的时候,却发生了意外。
今年3月,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唐某通知李伟,单位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干得好好的,怎么突然就要解除劳动合同?”李伟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仲裁。
“听说公司经营业务要调整,工资可能暂时发不出来,但是没想到要辞退我。”4月16日,李伟找到了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说出自己的诉求。
仲裁员张万里查明事实,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5月19日,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宁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以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7.4万元。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用人单位内部的经营业务调整系用人单位基于市场行情、经济环境等因素自行决策所实施的商业行为,属于用人单位自身内部经营决策问题,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仲裁员张万里介绍时说,在经营过程中,企业难免会遭遇亏损。然而,若将一般的经营亏损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随意找借口或编造理由解雇劳动者,然后对外宣称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以此为理由解除员工,这种行为不仅突破了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还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综上,在遇到企业裁员时,劳动者应就裁员的原因问询清楚,了解具体的裁员依据和程序,确保自身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应仔细核对解除合同的相关文件,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有疑问也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