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白昊)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与责任主体认定往往存在争议。泾源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展现了司法审判的主动作为与创新突破,为同类纠纷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马某的电动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经保险公司定损后交由某修理厂维修。然而,维修过程严重拖延,导致车辆电池因长期未使用和维护不当而损坏。马某遂将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及修理厂一并诉至泾源县法院,除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外,同时主张车辆电池这一新的财产损失。
承办法官创造性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进行责任划分,不仅处理了交通事故侵权关系,同时审理了车主与修理厂之间的财产损害侵权关系。对财产损失范围动态认定,精准识别财产损害的两个阶段——事故直接损失(车辆碰撞损害)与维修期间因迟延导致的“次生损失”(电池损坏),后者独立于事故本身,系维修环节产生的新损害;明确指出修理厂按照保险公司定损接收车辆并进行维修后,负有妥善保管、及时维修并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义务;维修过程的严重拖延,直接导致了电池的非正常损坏,修理厂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基于此,泾源县法院最终判决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直接损失赔偿责任,修理厂对因其维修拖延导致的电池“次生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法院将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后续的维修环节,解决了因第三方行为不当引发的“次生损害”;厘清多重法律关系,在一个案件中高效梳理并裁判了两类不同的侵权,实现“一案解多纷”;明确行业责任,清晰划定了汽车维修服务提供者在维修车辆时的保管、及时维修等附随义务边界,对规范汽车维修行业服务标准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引作用;回应群众关切,精准解决了交通事故处理中“定损后维修拖延致损无人担责”的痛点问题,让群众在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力度和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