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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法院司法破解“充电难”

本报通讯员 王佩琪

在租赁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配合?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通过先行调解,妥善化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李某是贺兰县某小区的业主,今年4月购置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了停车方便,就租赁了该小区的一个地下车位。本以为能开启便捷、环保的出行体验,没想到李某申请安装充电桩时遇到阻碍,物业公司以车位所有权人为地产公司,其无权决定为由拒绝。李某找到地产公司,但对方又以安全隐患增加、电容量不足推脱。李某与地产公司多次沟通无果,诉至贺兰县法院。

“法官,您得帮我想想办法,如果5月底前不能安装完毕,我买车赠送充电桩的权益就要过期了。”李某在电话中焦急地说。为解当事人燃眉之急,承办法官立即启动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物业公司负责人、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释法析理、讲解政策,同时利用案例库中的同类案例进行分析,告知物业公司和地产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安装新能源充电桩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同时引导他们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界限。经过调解,物业公司、地产公司转变态度,明确表示会积极配合,李某顺利安装充电桩后,撤回起诉。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提供契合时代发展需求的物业服务,有义务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业主安装充电桩这一合法诉求。应当及时维护配套基础设施,并在工作中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检查,依法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努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本案中,原告作为停车位的产权(使用)人,申请在其租赁或自有车位上安装与其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桩,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履行协助义务,这也属于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促进物业公司与广大业主良性互动的范畴,有利于小区的和谐发展,亦为物业服务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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