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彩华 通讯员 马丽
一起看似普通的田间意外身亡事故,却因一份保险合同在4年后引发理赔纠纷——王某在自家地头耕作时因车辆侧翻身亡,家属持保险合同申请赔付却被保险公司拒绝,诉至法院也被驳回。
【案情回放】
2021年1月,同心县某村委会作为投保人,为村民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民生意外伤害保险》并在其中特别约定:“仅限承保符合政府要求的‘铁杆庄稼保’外出务工人员,享受政府保费补贴;严禁承保非‘铁杆庄稼保’外出务工人员。”该保险分户单明确载明被保险人姓名为原告的丈夫王某。
2021年4月,王某在自家田间耕作期间,不慎因车辆侧翻导致身亡。今年2月,王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庭审中,原告认为,其前期向保险公司报过保险,按照村集体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民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向其进行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某系在家务农时发生事故,非“外出务工人员”,不在承保范围内。而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村集体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只有村民在外出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被告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王某系给自家磨地过程中发生车辆侧翻导致其死亡,不属于“铁杆庄稼保”约定的外出务工人员,不符合承保条件。另外,王某发生意外事故在2021年4月,保险法关于此类保险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两年,原告到了2025年2月才起诉,且未举证有影响时效的中断、中止情形,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被保险人应优先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沟通,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赔偿 ,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保险人应当具备适格的身份。本案村集体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民生意外伤害保险》特别约定的“铁杆庄稼保”外出务工人员,系对被保险人范围的约定。而原告丈夫因为在自家田间劳作不慎因车辆侧翻身亡,不属于外出务工人员,故不是此类合同的适格被保险人。
二是明确保险责任范围。要清楚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哪些属于保险责任,哪些属于免责范围。尤其要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也就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对这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提前提醒或告知被保险人。
三是注意收集理赔需要提供的资料。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提交理赔申请材料时,同时提交与保险相关的所有文件和凭证,如保险合同、缴费凭证、事故证明、医疗报告和住院费用发票等。
四是一定要在保险时效内提起诉讼。保险诉讼时效与民法典的规定不同。民法典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保险法属于特别法,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该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可见,在没有中断、中止事由的情形下,如超过诉讼时效起诉要求保险赔偿,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