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每年六七月是大学生毕业季,学子们面临求职大事。那么,新入职一家单位,有哪些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本栏目将陆续推出相关案例,为新入职员工提供维权参考。
毕业季来临,有的学生可能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学业已经完成,但毕业证因某些原因还没拿到手。那么,在毕业证到手之前联系就业,究竟算在校实习还是就业实习?
“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劳动者的学生身份并不必然成为其作为劳动主体资格的限制。如果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应以大学生尚未拿到毕业证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马佳结合一起案例,阐释了在校实习和就业实习的区别。
【案例回放】
2023年8月,完成既定学业但未拿到毕业证的小叶,跟某数据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为一年,并约定了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实习补贴。
工作期间,小叶因表现优异,实际到手工资远高于当时约定的实习补贴,且工资的构成明显跟绩效等挂钩。
问题出现在调岗上。2024年5月,某数据公司在未与小叶商量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小叶前往子公司任职。小叶拒绝这一调岗安排,并连续三日以上拒绝到岗。公司据此向小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这让还想要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小叶十分生气,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诉请确认自己同某数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该公司支付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仲裁委以小叶属于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我入职时已经完成学业毕业,与公司之间也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为啥我的诉求不能被支持?”小叶转而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该案后,马佳尝试调解,但几次电话沟通双方,均因分歧太大调解不成,最终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叶入职时未提供毕业证,保留全日制在读学生身份,公司与之建立的是实习劳务关系,我方与其签订实习协议也是与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某数据公司辩称,小叶作为在校学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最终,根据当事人陈述辩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了小叶的诉请。
【以案说法】
小叶与该公司的纠纷焦点,主要在于未拿到毕业证的小叶实现就业,到底算是在校实习还是就业实习?某数据公司对于“在校学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的辩称到底有理有据吗?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小叶并非学校安排到某数据公司工作,而是某数据公司通过自主招聘招入进去,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情形,所以小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此外,小叶在工作期间还通过钉钉参加考勤并独立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且发放的工资远超协议约定的“实习补贴”,双方之间实际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既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该公司未依法与小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实习协议》未就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不能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应当支付小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各位毕业生:入职前,应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实习协议,拒绝签订“空白合同”,并约定试用期、转正条件及薪资标准,合同中需细化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时制度、加班报酬的计算及社保与公积金的缴纳条款。
如果发生纠纷,可向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15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