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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刊发表作品的借鉴与抄袭之争

本报记者 李娜

近日,银川市西夏区诗人徐某在微信群浏览湖北某地诗赛优秀作品时,被上面刊登的一首诗词所吸引,同时也感觉似曾相识,最后吃惊地发现,该首诗词竟是自己的作品。

“这算抄袭吗?毕竟咱们没有公开发表过。”老伴的疑惑让徐某犯了难,一时不知道如何是好。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银川诗人徐某发现自己多年前创作的诗词被外省市诗人赵某抄袭,并且拿着自己的作品参加湖北省某地举办的诗赛。

今年50多岁的徐某是中华诗词学会会员,因擅长古体诗词佳作连连,作品被收录在《西夏诗词》等多本刊物中。

通过逐一比对,赵某的抄袭剽窃行为是以照搬原诗词结构、照抄原诗句为主,辅以肢解诗句、增加行数或增加个别附加词、再分行排列,或减去个别词汇分行排列,或将诗句移花接木等形式进行复制,对徐某的作品进行“二次加工”。

发现被抄袭后,徐某找到赵某以及湖北某地诗赛的主办方,多次交涉,商议道歉和侵权赔偿方案。

“天下文章一大抄,我承认是借鉴了你的诗词,但是也有我加工的成分。”赵某并不否认自己抄袭,但不愿公开道歉,也不同意侵权赔偿。

“诗赛已经评选结束,我们也将结果进行公示了,目前我们只能取消他的获奖资格,但侵权问题我们也解决不了。”主办方不愿介入此事。

于是,徐某找到了西夏区诗词学会进一步维护自己权益。相关负责人多方查找证据后发现,徐某的作品被诗词学会公众号转发、被《西夏诗词》摘录,属于内部资料发行刊物,不过刊物已经在版权局登记了版权。

目前,徐某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律师说法】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姜威律师介绍时说,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四项之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本案中,徐某的诗词作品已登记版权,赵某对徐某诗词进行肢解、增删词汇、移花接木、重新分行等操作,均属于对原作的“改编”行为。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改编,即使形式上有增加行数、调整分行的改动,只要保留了原作的核心独创性表达,如独特的意象组合、修辞结构或情感脉络,即构成侵权。

侵权判断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接触是指侵权人曾接触原作品;实质性相似是指二次创作虽经修改,但保留了原作中具有独创性的核心表达,即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使仅使用部分诗句或调整措辞,若原作独创性部分仍可识别,即可能侵权。

合理使用是指若仅为个人学习、评论或教学目的,且引用比例极低并注明出处,可能属于合理使用。但若整体结构、核心内容与原作高度重合,或用于商业目的,则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姜威律师提示广大文艺创作者:当作品创作完成,应及时固化权属,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省级版权局登记作品,取得权属证书,保留创作过程的手稿、修改记录、首次发表证明等,可以在公开发表时添加版权声明、使用数字水印、区块链存证或加盖时间戳增强证据效力。当作品被侵权时,应当及时收集固定侵权证据,对侵权页面、传播数量、侵权作品进行公证,并通过平台投诉删除、申请版权局行政处罚、民事诉讼主张赔偿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大规模牟利侵权行为应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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