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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卡抵债陷僵局 债权人如何维权

本报记者 李娜

“我这钱还能要回来吗?”“生意不太好,一时间我也拿不出这么多钱,但我愿意协商解决,给你餐卡抵顶可以吗?”

近年来,诸如健身卡、美容美发卡、餐饮储值卡等预付式消费极为常见,此类预付式消费卡能否替代货币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近日,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经营一家餐馆,马某长期给王某干活,双方未结劳务费6000余元。2022年9月15日,王某用所经营的餐馆发行的代金餐卡顶付马某各类款项7000元,双方均认可。随后王某向其交付代金餐卡,马某共计消费了两次,尚有代金餐卡6283元未使用,而王某经营的餐馆于2023年11月停止营业并转让,马某联系王某解决剩余卡金的问题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王某支付代金餐卡款6283元。

“当初用餐卡抵顶劳务费时,卡内金额已给予一定折扣,我不能退那么多。”

“当初不给7000元,我还不同意抵顶呢,我直接要钱不好吗?”

马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双方对全额支付剩余款项发生争执,故法官组织面对面调解,通过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利害关系、厘清争议焦点,就马某要求的返还代金餐卡款与王某抗辩的代金餐卡抵顶劳务费时,代金餐卡金额大于劳务费金额事宜一并进行处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减免一定金额并分期支付,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

【律师说法】

宁夏顺悦律师事务所王宁律师介绍说,本案核心在于以物抵债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马某与王某经协商,以7000元代金餐卡抵顶劳务费,王某按约交付餐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无违法情形,该抵债协议合法有效。然而,当餐馆停业导致剩余的6283元餐卡无法使用时,债务履行陷入僵局。

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王某因经营不善致使餐卡兑付不能,构成根本违约,马某依法有权要求其赔偿未消费的6283元卡金。

与此同时,此类纠纷中债务人常以“折扣抵偿”为由抗辩,但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全面履行义务”原则,若双方未明确约定折扣比例,债务人需按实际未消费金额承担返还责任。预付式消费卡作为抵债物时,其特殊性在于兼具“债权凭证”与“消费凭证”双重属性,债权人更应关注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一旦发现经营异常需及时维权,避免陷入“卡债两空”的困境。

王宁律师建议:债权人在以物抵债交易中需筑牢“三重防护网”。一是契约先行: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清晰界定抵债物价值、债务清偿范围及违约条款,避免口头约定的模糊性;二是时效警觉:若债务人未履行协议,需在3年诉讼时效内通过律师函催告或提起诉讼,防止权利超期失权;三是证据固化:妥善保存债务凭证、抵债协议、餐卡交付记录及沟通录音等材料,为可能的诉讼提供扎实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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