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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跟拍录像丢失,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本报记者 李娜

“不就丢个录像带嘛,你们也太大惊小怪了吧,大不了这一单我们分文不收行了吧。”

“不行,这是我们的记忆,而且婚礼是不可能重新来过的,我们邀请的同学、亲朋好友都能重新彩排吗?我花高价就是为了记录,你们太不负责任了。”近日,永宁县小梅和男友小马因为没有收到婚礼跟拍录像而与婚庆公司产生纠纷,几番争吵下来,让本来要去度蜜月的小两口开始了维权之路。

■【案情回顾】

“我们是劳动节相识的,就选择在劳动节期间结婚吧。”今年5月1日,小梅和男友小马经过10年恋爱长跑选择结婚。为了纪念这一重要时刻,经朋友介绍,小梅找到一家全国连锁的婚庆公司全程策划,为两个人的爱情做个见证。

“我们从高中到大学,再到参加工作,一路相伴很不容易,我很注重仪式感,婚礼肯定要出片的。”

“没问题,交给我们你就放心吧。”经过现场考察加之朋友介绍,小梅毫不犹豫预订了该公司的婚礼写真、婚礼跟拍豪华套餐,并且在签订合同后付清全款2.88万元。

婚礼前期,婚庆公司团队跟随小梅夫妻辗转两个人的高中、大学校园以及有纪念意义的场地拍摄大量素材,且每个地点都有闺蜜、亲友等“群演”参加拍摄,付出了大量心血。

“为了美,别说婚纱5斤,再让我走一万步也值了。”看着相机里美美的照片和影像,小梅开心地笑了。婚礼当日,为了保证“出片”,小梅还嘱托闺蜜为摄影师小张准备了精美小礼物。

然而,婚礼仪式结束后,意外却发生了。

“哥们,江湖救急,我储存卡内存不够了,你的借我一用。”小张接到同公司摄影师魏某的电话后,便把自己的内存卡外借。然而魏某用完后,却将内存卡存着小梅和男友婚礼的照片与摄影误删。

“张老师,我们婚礼的照片出来了吗?”面对小梅夫妻的多次催促,小张再也无法隐瞒,只好说出了实情。小梅听到消息后如同晴天霹雳,马上开车到婚庆公司讨要说法,但婚庆团队的解释却让小梅寒了心。

得知没有任何办法进行修复,小梅要求婚庆公司给予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律师说法】

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付赵龙律师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梅、小马要求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拍摄关于婚礼的影像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吗?答案是“是的”!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是指能给物品所有人带来寄托、慰藉、怀念、纪念、愉悦等精神利益的物品。这些物品除了本身的价值之外,还寄予了物品所有人的特殊情感,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纪念意义,物品所有人因其毁损灭失而遭受的痛苦,无法通过其他物品的替代。

婚礼是自然人一生中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小梅为记录自己的婚礼,已支付高价购买婚礼策划服务,对新人而言,婚礼前期的跟拍以及婚礼现场的影像是不可复制的珍贵资料,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无法通过场景再现进行弥补,属于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虽然影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上的伤害,但对当事人的精神却造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害。

这起案件经过调解员调解,因婚庆公司并无主观恶意,最终全额退还了2.88万元婚礼策划费用,并赔偿了小梅夫妇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付赵龙律师建议,考虑到此类合同违约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的情形,建议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就约定相适应的违约金条款,以全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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