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任思瑾
本是口角之争,却演变成暴力相向;本是好意帮忙,却转化为恶意攻击。当失控的“正义”触犯法律底线,将带来追悔莫及的严重后果。
■案情简介
马某与李某、王某二人分别系朋友关系,李某、王某二人之前存在矛盾。今年5月,马某为缓和李某与王某的矛盾,邀约几位朋友一起吃烧烤,李某、王某均在场。酒过三巡,李某与王某再次发生口角,马某在酒精作用下提出让二人“互殴一场”来解决矛盾,李某、王某二人均拒绝了这个“不靠谱”的提议。但随后马某为了“兄弟义气”分别对李、王二人进行了殴打,同桌其他人遂报警。公安机关对李某、王某的伤情委托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构成轻微伤、王某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因马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马某赔偿了王某4万元并取得王某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一款、第72条第一款、第73条第二款、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01条之规定,判决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律师释法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使未达到轻伤的程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也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罚款的处罚。另外,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殴打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可能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的矛盾和马某毫无关系,马某本是出于好意的劝解,却在酒精作用下动起手来演变成了犯罪。事后马某赔钱获刑,王某在医院养伤,三人也因此事形同陌路。可见与人交往要讲“义气”,更要讲“正气”。尤其是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各方的利益冲突应当依法维护,而不是付诸暴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