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金慧)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商场作为自动扶梯的管理者,扶梯两侧显著位置张贴了安全标识,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扶梯本身运行正常,不存在设计缺陷、机械故障或维护不当等情形,也尽到了设备管理义务;事发后商场人员及时帮助就医,尽到了事后救助义务。综上,商场已经采取了与经营场所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不应施以苛责。”近日,惠农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审理一起顾客乘坐商场扶梯摔倒受伤纠纷案,最终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今年4月,家住惠农区的王女士带孙子乘坐商场扶梯,在准备抱起即将摔倒的孙子时,由于重心不稳,从扶梯上摔倒受伤。后扶梯被紧急制停,王女士被送往医院。经诊断,王女士腰椎骨折、皮肤多处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王女士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20余万元。商场方认为扶梯两侧均张贴有安全提示,且事故发生时扶梯及时制停,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自身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惠农区法院审理认为,监控视频显示,王女士因搀扶未站稳的孙子导致自身重心不稳摔倒,当时扶梯正常运行并无故障,扶梯显著位置张贴了安全标识,且事发后扶梯及时被制停,商场工作人员尽快到场帮助就医,尽到了提示和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最终,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