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金亚琼)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并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用人单位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否则不能实行。”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仲裁纠纷,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张某与物业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安全员,月工资为3500元,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8年4月,物业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就安全员岗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获批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2018年9月30日,张某与物业公司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要求物业公司按标准工时制支付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8046元,物业公司以张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不予支付。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828元,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