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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短距离挪车可免刑?“避罪攻略”别轻信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任思瑾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对入库停车、交接车辆、短距离挪车等情形,应结合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道路情况、速度、距离等要素,综合评估醉驾行为的现实危险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于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实践中的情况往往比条文规定要复杂得多,切不可因为对法律的片面理解而心存侥幸。

【基本案情】

今年初,退伍回乡的张某邀约亲朋好友在家门口的餐厅聚会畅饮,酒后张某准备开车回家,在驶出停车场的过程中与对向来车发生口角,对方随即报警。后经检测,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10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交警部门依法吊销其驾驶证,并将张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鉴定意见显示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10mg/100ml,其驾车行驶距离为4米,未发生事故、未造成经济损失。张某事后追悔莫及,在自行搜索相关法律规定后片面地理解为“只要是短距离挪车就不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处罚谎称自己是怕挡住他人车位而挪车,并非想驾驶车辆上路。

公安机关调取了停车场的监控录像,发现张某当时因醉酒无法操作手机扫码被挡在停车场出口才未行驶上路。停车场未设私人车位,当天值班的餐厅经理也表示没有客人提出挪车需求。在证据面前,张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至法院,同时综合考虑张某的情节给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了量刑建议,认定张某危险驾驶罪成立,对其适用了缓刑。

【律师观点】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因此,醉酒后挪车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认为不是犯罪。首先,应不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等从重处罚的情形。其次,应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驾驶。最后,其短距离驾驶的目的是挪车或者停车入位,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即使是在停车场内驾车,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本案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该项规定的限值,适用缓刑较为困难。经过律师的竭力辩护,办案机关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未造成事故、道路情况较为封闭、车辆速度较慢、行驶距离较短、主动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最终对张某给予缓刑的从宽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杯盏之量,一念之差。酒驾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与其在事发后绞尽脑汁找法律“漏洞”,不如严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底线,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酒驾事故导致人生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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