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每年六七月是大学生毕业季,学子们面临求职大事。那么,新入职一家单位,有哪些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本栏目陆续推出相关案例,为新入职员工提供维权参考。
初入职场的新人,因经验缺失工作失误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是否应当赔偿损失?“得结合过错程度及是否存在故意行为等综合来看。”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朱敏斌法官刚办结一起这样的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正是在于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
【案例回放】
2024年7月,刚毕业的小毛顺利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顾问,工作内容为对接B公司采购需求。一直顺风顺水干到今年1月,因小毛失误导致B公司订单未能及时下单,造成B公司36户施工客户工期超标,损失金额5万余元。B公司由此向A公司发出《赔偿通知函》,要求A公司及小毛承担此次损失赔偿。
因小毛刚参加工作经济收入有限,不能一次性支付这笔赔偿,最终小毛经与公司商量,向公司打下欠条,约定此后公司在小毛的工资中分期扣付。
第二年5月,小毛因个人原因离职。但公司称小毛还剩1万余元赔偿未还完,询问她何时还清。本就认为损失不该由自身承担的小毛,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公司返还扣罚的3万余元。仲裁委未予受理,小毛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公司扣除小毛工资作为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辩称扣罚5万余元合情合理,小毛的诉请于法无据。
但小毛表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公司损失,当时签下欠条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最终,结合在案证据及当庭陈述,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扣罚小毛的3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为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劳动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可以从工资中扣除,法院会判返还呢?
朱敏斌表示,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应承担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因一般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当纳入用人单位经营风险范畴,不宜将相应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民法典第119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才享有对劳动者追偿的权利。”朱敏斌进一步释明,对于劳动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损失的行为,还应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以及劳动者实际获得报酬等情形综合认定。
具体到本案,A公司要求小毛承担相关损失,应举证证明小毛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A公司提交的欠条仅载明小毛存在失职行为,《赔偿通知函》也仅载明小毛存在工作失误,均不能反映小毛具体何种失职行为以及该行为过错程度、与损失发生的关联程度。
“因为证据不能证实小毛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以小毛不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朱敏斌补充道,虽然小毛出具欠条表明其承担全部损失,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员工发生工作失误,用人单位本身也负有管理和教育不到位的过错,故让小毛承担全部损失显失公平,所以法院对欠条未予采信,综合考虑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工作中务必勤勉、敬业、尽职,履行本就应充分注意的义务,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侵犯公司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