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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丰之欣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张媛(身份证号640302********006X),因试用期期间工作不认真,无法胜任该份工作,且拒绝签署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于公告见报7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未办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益,并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张媛个人承担。
特此公告。
宁夏银丰之欣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