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近年来,不少“银发打工人”在超过退休年龄之后仍选择继续工作。但是,由于受到年龄和体力等因素的限制,他们选择再就业的工作类型大多具有辅助性、临时性的特征,容易导致劳动用工权益保护难题。
超龄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与普通劳动者相比,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银发打工人”在工资权益、工伤待遇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别?记者近日就“银发打工人”用工合同签订、劳动权益保障等相关问题采访了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张倩怡律师。
【案情回顾】
来自贺兰县的王大妈(化名)今年56岁,2024年从某化工企业退休。丈夫去世后,王大妈一个人抚养3个孩子长大成人,目前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眼看着家庭支出越来越多,自己尚未领取退休工资,闲不住的王大妈想找一份离家近的工作贴补家用。
2024年12月,经同小区邻居李大妈介绍,王大妈来到家附近的一家餐饮店从事帮厨工作。“我也总去店里吃饭,和经理也都熟悉,当时也没签订劳动合同,经理跟我说每个月工资4200元,一个月休息两天。”王大妈说,帮厨岗位的职责并没有被规定得很具体,大致包括洗碗、洗菜、切菜等工作内容。
今年6月,王大妈在清洗蔬菜时,不小心脚滑踩空,重重地摔在地面上,送医后经医生诊断为右手手腕骨折。
“当时没做手术也没住院,我想着保守治疗就行了,但是餐厅经理对此事不闻不问,让我觉得很委屈,后来想了想我决定维权。”王大妈说自己就医后,餐厅经理没有第一时间出面关怀、解决问题,也没有特批假期允许自己看病,于是王大妈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因“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被拒,维权陷入僵局。7月,王大妈前往法院立案。
【律师说法】
超出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老年人发生工作伤害时,责任该如何界定?
对此,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张倩怡律师指出,此类案件在责任认定的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针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在用工期间发生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得分具体情况。
本案中,王大妈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王大妈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根据法院法官的深入调查,查明王大妈和餐饮店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通过工作服、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及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王大妈与该餐饮店存在劳务关系。
张倩怡律师提醒,如今越来越多的“银发打工人”活跃在新业态、保洁等岗位,一些人遭遇工伤后因“超龄”陷入维权困境。因此,“银发打工人”应强化自身风险意识,通过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需充分认识到为超龄职工防范工伤风险的必要性。在宁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般无法以常规方式参加社会保险(工程项目参保等特殊情形除外),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主动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商业险种,既为超龄职工构建工伤风险保障机制,也为企业自身规避潜在的用工风险。否则,即便是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待遇,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如果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亦可认定为工伤,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