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严格依法处置固体废物,守护绿水青山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严文智

如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作为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型化工企业,更应当严格依法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贪图方便和低成本选择了错误的处置方式,面临的刑事风险不容忽视。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生产线设备故障,导致其生产环节产生的一部分废水无法处置,在厂区的污水池已经超过储存上限。该公司主管安全和环保的副总经理曹某为了解决该问题,没有建议暂停生产排除故障,而是联系当地一名非法处置废水的私人老板黄某,询问有没有渠道将这些副产品溶液“处理掉”。黄某称可以与当地一家大型水务公司联系,该水务公司有大型蒸发场地和设备,可以将溶液蒸发处理。于是曹某便与黄某约定了每吨废水的处置价格,让黄某组织车辆到厂区转运废水。然而黄某组织的车辆出厂后,实际将废水直接运至十几公里外一处废弃煤矿中的一处大坑内。在最后一次转运废水时,黄某的车辆被当地巡防队员发现,公安机关接警后将黄某及司机当场抓获,曹某于第二天上午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归案。截至被抓获,黄某组织车辆共计为某新材料公司转运、倾倒废水150吨。经鉴定,倾倒的废水中铜、锌、镍等金属元素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10倍以上,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

【案件结果】

案件随后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将化工企业产生的废水随意倾倒,废水经鉴定具有危险特性,并且倾倒地点土质疏松,废水已经向地下深层渗入,其行为已经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构成污染环境罪;而曹某虽然辩称其不知道黄某将废水随意倾倒,黄某告知其准备倾倒至专门的蒸发场地,但其也承认知道本企业废水的处理流程,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再进行排放,即使真的倾倒至专门蒸发场地也不符合处置规范,说明曹某具有非法倾倒、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考虑到事发后曹某所在企业积极履行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责任,已经对倾倒场地废水坑及周边土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遂判曹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律师释法】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本案中,曹某称不知道黄某随意倾倒废水的情况,但是作为化工企业的分管领导,其清楚地知道本企业产生的废水可能含有何种有害物质,也明确的知晓生产废水的处置流程、标准和规范。在此情况下,其仍然让不具有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黄某帮忙拉运、倾倒废水,并且造成的环境破坏直接损失超过300万元,曹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万幸的是,本案中涉事企业已经全额支付了环境修复费用,由于发现及时,废水没有向周边土壤渗漏太多,渗入废水的土壤也已经全部铲除,没有造成长期不可逆的危害。

人们要善待自然,自然才能善待人类。尤其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更应当注重控制污染排放、依法处置废料,毕竟短期内节省的成本远不如长远的绿水青山重要。

--> 2025-07-30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67476.html 1 严格依法处置固体废物,守护绿水青山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