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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房型被酒店更换的维权之策

本报记者 李 娜

进入暑期出游旺季,不少家长选择带着孩子外出游玩,这本来是件愉快的事情,可是来自重庆的王女士近日在宁夏游玩时,自己预订好的家庭房型却被降级换成其他房型,要求酒店支付差价又遭拒绝。

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来听听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侯淑颖律师的讲解。

【案件回顾】

7月24日,重庆的王女士夫妻携孩子星星、亮亮来到宁夏银川旅游,她提前在网上预订了家庭房一间(4个床位)并支付全款。由于飞机晚点,王女士一家抵达银川时已是23时,加之旅游旺季、周末住宿人数较多等原因,王女士预订的家庭房当时显示已有顾客入住。

“我明明提前预订了,为什么现在没房?你们得给我一个说法吧。”

“都这么晚了,您都没办理入住,也没说到达的具体时间,我们前台就为其他顾客办理了入住。”后经过协商,酒店经理将王女士一家的家庭房换成亲子房(3个床位),换房后,房间面积缩小不说,临时加的1.2米小床,两位小朋友也连连摆手拒绝。

“您原来的房型提供3份早餐,我给您多送一份早餐可以吗?”

“我们旅游就想住得舒心,本来也没想在酒店用餐,肯定要出去品尝本地特色……”王女士不同意酒店的补偿方案,提出要求支付房型降级的差价,却遭到拒绝。深夜,王女士一家拖着行李箱在前台等候,双方僵持不下。一气之下,她和丈夫报了警。

后经辖区社区民警和治保委员会联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酒店为王女士一家退还房型差价260元,同时附赠一份早餐。

【律师说法】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侯淑颖律师表示,酒店推出线上平台预订房型,相当于面对社会上不特定的有出行计划的消费者,推出了一个预订住宿的格式合同。当消费者支付订单完成预订时,就与酒店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正式的住宿合同关系,这并不是酒店单方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涉事酒店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私自更换房型、降低预订房型, 可以认定酒店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同时,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本案王女士通过网上平台预订某酒店一套家庭房成功后,酒店前台无权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即使王女士与家人迟迟未入住,酒店方在做出将房间更换给其他旅游者的决定前,应当电话征求王女士的意见;如果联系不上,当王女士一家到达后,替换入住的房间条件没有达到原订房间的水平,酒店方就应当补偿两套房的差价。

王女士入住酒店后,发现预留房显示空缺,便第一时间与酒店联系,明确指出预订的房型与实际提供的不符,要求酒店按照原预订房型提供服务。遭到拒绝后,酒店的补偿方案又不能满足王女士一家四口住宿需求,针对酒店的违约行为,王女士可以要求退还房费并追究违约责任。若酒店无法提供原房型,可要求其提供同等级房型或承担相应的差价。

侯淑颖律师提醒广大游客,在入住酒店时切记保留预订相关信息,例如预订平台的截图、订单详情、酒店宣传图片、房型介绍等,以证明预订时的房型和相关承诺。同时保留与酒店或平台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可以作为酒店违约或拒绝履行合同的证据。在必要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报警解决,或在结束住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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