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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是否必须经单位批准

本报记者 李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协商,意味着对方有权同意,也有权不同意。如果员工提出辞职公司不批,能否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又该如何维权呢?公司拒批有用吗?

【案情简介】

大志(化名)曾就职于宁夏某能源企业,是一名化工企业的高危操作员。2024年12月,公司破产进入拍卖程序,大志虽然仍保持与某能源企业劳动合同关系,但是,由于企业濒临破产,大志连续3个月没有出工。

“没有劳动就没有工资,家里一大家人要养,这可怎么办?”大志待业期间,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中得知即将有新的能源公司接手该企业,同时聘用“原班人马”继续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知消息后,大志和54名同事毅然决然选择离职,想要解除与宁夏某能源企业的劳动关系。

“这么多年公司辛辛苦苦培养,想要顺利接盘哪有免费的午餐?”宁夏某能源企业在收到企业员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后,以此为要挟,一方面想要新招商引资的能源公司额外多付出一些居间费,另一方面想要借此机会克扣员工部分工资,遂坚决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介入后,多方查找相关真实情况,派出4名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做笔录,最终,经过调解,大志等54人如愿解除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

银川市兴庆区劳动权益保障服务中心监察三室负责人刘喆介绍时说,尽管现实中不少企业仍持“辞职须经批准”的观念,但这种观念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辞职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提出离职无须公司批准,但应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到期后劳动关系即自动解除。劳动者依法离职后,公司应积极地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无权拒绝员工的离职申请。

本案中,大志等54人集体辞职符合法律规定,顺利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以公司是否“审批通过”为前提。宁夏某能源企业拒绝批准,不能构成阻碍劳动关系解除的正当理由,辞职权具有“通知”的法律性质,即劳动者只需通知,而非征得公司同意。此外,宁夏某能源企业也不能因为54名员工集体辞职而克扣工资。

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的情况也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未届满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如果劳动者强行离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大志等54人属于某能源企业正常职工,不存在管培生等因素,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刘喆提醒,员工离职的核心是依法通知,而非 “获得批准”。如若主动离职,最好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注意保留书面通知记录、完成必要的工作交接,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免在纠纷中陷入“事实不清”的被动局面。同时,在找到下一份工作之前,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果确实不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需要提前三十日将离职报告交给用人单位,如果单位三十日后还不批准,员工离职不受影响,但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若所在单位扣发工资或拒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通过劳动监察、仲裁等途径强制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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