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近年来,密室逃脱游戏成为都市年轻人的“解压新宠”,尤其是恐怖主题的密室逃脱,存在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昏暗的环境、激烈的追逐,一旦玩家发生意外,相关的赔偿责任由谁负担呢?
“商家若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如果存在直接侵权人,那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宋乔表示。
【案例回放】
2月,小美、小成与几个同事相约前往某娱乐馆参与密室逃脱游戏。网上购票时,网页详情中介绍该主题的恐怖程度为微恐,注意事项提到“游戏过程中光线较暗或全黑,有不同强度的追逐环节”“存在受伤风险”“进入游戏即表示自愿接受风险,如发生意外情况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在游戏过程中需要奔跑时,需注意墙面,以免撞伤”等内容。
到达娱乐馆后,工作人员对小美、小成等人进行了安全告知,并签署了电子免责声明。游戏开始前,大家观看了安全告知视频,工作人员提醒玩家“追逐时,切记双手向前,不要拉扯抱团,避免摔倒、相撞、撞墙等造成不必要受伤”。
开始游戏没多久,工作人员扮演恐怖角色进行追逐的环节中,小美和小成在惊吓中分别向通道不同方向逃跑,又因游戏场地内为口字型通道,两人在黑暗的通道转角处迎面相撞,造成小美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骨折。
医药费4000元、因手术请假被扣除工资5000元……小美向小成、娱乐馆索赔时,双方均认为责任不在自身。小美于是将小成、娱乐馆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失。
因小美坚持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但二被告均不认可,导致调解未遂。最终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小美自己承担35%的责任,小成承担本案65%的责任。娱乐馆则在其未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即赔偿原告所受损失的30%,后可向小成追偿。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办法官宋乔表示,本案的直接侵权人是小成。小美和小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晓游玩项目含有追逐环节,且在娱乐馆多次进行安全告知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二人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过错。
至于娱乐馆,为让玩家有紧张、刺激的游戏体验,在恐怖主题项目的游戏场地设置较暗的灯光营造恐怖的氛围、安排恐怖扮相的工作人员按照剧情对玩家进行追逐并未超出合理范畴。“更重要的是,娱乐馆在各个环节均对游戏项目及注意事项进行了告知,已经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宋乔表示,不过,娱乐馆应当告知玩家场地内为闭合的口字型通道,让玩家增强避免与同伴迎面相撞的意识,从而规避事故的发生。所以,娱乐馆应在其未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并退回票价款。
宋乔提醒各位玩家,密室逃脱活动刺激性强,在体验的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到潜在危险,理性参与、严守规则。同时建议商家除常规书面提示外,应通过购票页面弹窗、入场前视频讲解、工作人员口头强调等多种方式,明确告知项目风险及场地特殊结构(如狭窄通道、盲区转角等)。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应认识到“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追责”,共同构建更规范的行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