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在职场中,调岗是常有的事,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应服从安排。但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直接安排调岗,且从居住地调到千里之外的外省区,劳动者可以拒绝吗?如果因此被迫离职,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胡春燕办结一起此类案例。
【案例回放】
2005年,小贾入职某汽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小贾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岗位变化以公司通知单或任免文件为准。2013年,小贾开始在银川地区工作,并于2014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此后10年,小贾的工作地点从未变动,其在银成家生子,孩子亦在本地上学。
2023年年底,用人公司在未经提前告知或协商的情况下,突然下发一封通知:小贾调入新疆分公司,于12月前至新单位报到。小贾深感意外,多次表示不想要前往新疆,于是公司将其移出了工作群。
当年12月,小贾在沟通未果后,以公司未提前协商、未出具任何调动手续,要求自己前往新单位,并将自己移出工作群导致工作无法展开为由,作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过微信发给分管领导。
但公司一直拖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小贾不能再就业。小贾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再就业损失。仲裁委对经济赔偿金未予支持。
小贾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与上述一致。一审法院支持了小贾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但因小贾未能举证,对于再就业损失的主张未予支持。
案件转而上诉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胡春燕受理该案后,认为小贾多年来始终在银川地区工作,应认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为银川市,公司在未与小贾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要求小贾至远离其经常居住、生活、工作地到新疆工作,且小贾并非管理层人员,岗位调整明显缺乏合理性。加之公司将小贾移出群聊,导致小贾不能正常工作。在此情形下,小贾拒绝去新疆报到、工作,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或过错,应视为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给小贾提供劳动条件,所以经济赔偿金应予支持。
至于再就业损失,因公司始终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客观上造成了小贾再就业障碍,最终胡春燕判决公司参照失业人员失业金标准,对小贾再就业损失进行补偿。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工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是一种变更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但调岗需遵循合法、合理原则,需提供充分依据并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应充分告知劳动者调岗的原因、调岗后的工资待遇等,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考虑期限,还应注重听取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就劳动者提出的意见予以回复及合理解释。”胡春燕提醒用人单位,为避免纠纷发生,可提前与劳动者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尽量约定具体的调岗内容。
同时,胡春燕还提醒劳动者,遭遇不合理调岗时,应保留调岗通知、薪资变动证据,同时建议书面提出异议并要求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即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