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玥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甲、乙二人酒后在某地下停车场寻找车辆,其间乙无故将路过的一辆越野车后视镜折断。二人行至通道入口时,乙又上前敲打保安亭玻璃,与被害人值班保安发生冲突,二被告人致使保安三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二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法院审理开庭前已向二被害人赔偿,获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两名被告人违法犯罪记录:2014年,被告人甲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4年,被告人乙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2019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
本案公诉机关以二被告人触犯寻衅滋事罪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甲的辩护律师,在出庭辩护时提交了甲作为公益志愿者的品格证据。最终,庭后检察机关调整量刑,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辩护思路】
本案被告人甲从公诉机关开始建议1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到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的实刑,其中减少的3个月,是律师辩护成功的结果。
从立法角度考虑,寻衅滋事罪所破坏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因当事人的行为给不特定对象带来财物、人身损害后果或干扰社会秩序,即便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相当,该罪名较故意伤害而言在量刑方面更为严格。针对本案量刑方面,辩护人主要从两个角度入手:
首先,被告人甲是否具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根据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在事发前被告人甲虽处于醉酒状态,但其并无发泄情绪、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且在被告人乙拍打保安室玻璃时,被告人甲有阻止、将其拉离现场的劝阻行为,这说明他在案发前并不具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在被害人保安出来后,双方从言语冲突演变为肢体冲突,关键在于保安先将被告人甲拉倒在地,进而导致双方扭打在一起。可见,被害人保安对于激化双方矛盾、导致双方受伤的危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
其次,被告人甲平时品行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较低。辩护律师当庭出示证据,证实被告人甲在案发前加入地方某公益组织5年时间,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在甘肃积石山发生6.2级地震后,他曾主动前往震中灾区,帮助灾区人民发放救灾物资、搭建帐篷等;且在此次案发前,被告人甲在一次外出期间路遇一昏迷男子,立即对其实施心肺复苏开展应急救护,使得该男子在120急救人员到来前恢复意识、成功获救。可以看出被告人甲虽有前科,但其已悔改,且在公益事业中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此次案发系事出有因,被告人甲并无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较低。
另外,在本案刑事立案之前,被告人甲已主动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并取得谅解,并且对于本案并非由其造成的越野车车主的财物损失部分,也积极进行赔偿、取得谅解,足以体现其真诚认罪、积极悔过的良好态度。
【律师说法】
品格证据及其规则是英美法证据理论中较为复杂的一类规则,其中包含对被告人、被害人即证人的品格所进行的考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无严格意义的品格证据规则,品格证据亦非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其内涵在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文件中有所体现。如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是将被告人的品格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是根据被告人的特定行为对刑罚的执行方式作出了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也是人民法院审查的影响量刑的情节之一。
不可否认,被告人的“前科”“违法记录”等因素会成为司法机关考量当事人社会危害性的因素之一,从而影响量刑,但良好品行在部分案件中也可以成为辩护人的辩护方向。例如本案,辩护人从当庭提交的良好品格证据入手,剖析被告人甲不具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具有悔改表现,并且本案存在自首、赔偿谅解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得到法官的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