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房屋租赁,房东想多收点租金,租户却想租到便宜房子,某些不法分子抓住了人们这一心理,打起了歪主意。“定金难退”“随意涨租”“甲醛房”等问题让无数租客的安居梦蒙上阴影,“现在租房就像开盲盒,不知道下一个坑在哪里。”今年23岁的马明(化名)是一名大学生,他最近因为对中介提供的出租房不满意却难退定金的问题深感头疼。
遇到租赁房屋与实际不符该如何维权呢?近日,记者采访了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倩怡。
【案情简介】
6月毕业后,马明应聘到银川某企业上班。由于家在外地,再加上自己物品较多,马明不得不选择租赁公司附近的房屋。
6月30日,马明在商店买东西时,看到了小区公示板上张贴了租房广告,随即拨通了上面的联系电话。第二天一早,马明迫不及待与出租人约定时间、地点看房,并支付1000元作为定金。但在实地看房时,却被眼前的景象震惊。
电话里,租房人说的“精装,朝南主卧”变成了无窗的昏暗隔断间,屋内家具陈旧,还残留着新刷油漆的刺鼻气味。当马明反复质疑时,对方却轻描淡写地说:“这地段就这条件爱租不租。”马明突然意识到自己遇到的不是房东,而是“二房东”,一个混迹在多个房屋中介群中的“租客”,一旦有最新的房源信息,他便以自己作为房东的名义发布招租信息,当有租客联络求租,再以“租客”身份从中介或房东处取得钥匙带人看房。
“后来同意给我重新找房,但说定金已到总部的账上,退起来比较麻烦,一直在走程序。”马明说,目前,经过与中介协商,对方同意调换租赁的房屋直至其满意为止,但所交的定金一直未退。
【律师说法】
本案中,马明所遇到的“二房东”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也未取得房主的合法授权,却以“房东”名义对外发布招租信息并试图签订租赁合同。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张倩怡律师说,其行为已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由于 “二房东” 缺乏合法的出租权,即使其向马明提前收取定金,也无法形成有效的租赁关系。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在缔约过程中,作为中介的“二房东”在电话中承诺出租的房屋为“精装朝南主卧”,未料经实地查看,实际出租的房屋与其承诺的情形严重不符,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为不仅误导了马明的租房决定,还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
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租赁合同的核心要件包括租赁标的、租金、租赁期限等,其中租赁标的的状况是双方达成合意的关键。本案中,马明因“二房东”的虚假描述支付了定金,但在实际看房后明确知晓房屋状况与承诺严重不符,不同意以原约定条件租赁该房屋,双方未就合同的核心状况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租赁合同并未成立。由于“二房东”存在无权处分和虚假陈述的过错,马明要求对方继续提供条件较好令其满意的房屋替换,当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其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要求对方双倍返还所付定金。
张倩怡建议,在租房前务必核实出租方身份及房屋产权证明,要求查看房产证原件及房东身份证,确认对方是否为房主或已取得合法授权的代理人,避免向“二房东”或无授权的中介支付款项。看房时应仔细检查房屋实际状况,包括户型、朝向、家具设施、装修情况等,并与出租方描述进行核对,必要时可拍摄视频或照片留存证据,明确房屋现状。签订租房合同时,需在合同中详细注明房屋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定金及押金退还条件等核心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