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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理之名而无管理之实,不应以共犯论处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海华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是实现有效辩护的第一个关键阶段。律师介入后,根据具体案情,应尽可能地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或者向办案机关提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线索并请求核实,为后续阶段的有效辩护奠定基础。

【案情简介】

某娱乐公司组织有偿陪侍和卖淫活动,公司设立营销部总监,作为公司的管理层负责管理营销部部长,营销部部长管理有偿陪侍团队和卖淫团队。犯罪嫌疑人甲某带领其陪酒女团队(全部系成年人)加入该公司,甲某成为一名营销部部长。同时,与甲某关系要好的两个朋友带领各自的陪酒女团队一同加入该娱乐公司,均成为营销部长。

某娱乐公司为了留住甲某带领的陪酒女团队,以及甲某两个朋友管理的陪酒女团队,公司负责人让甲某担任公司营销部总监,名义上负责管理营销部部长,并给甲某发放了一个月工资,但其任职不到两个月,该娱乐公司被公安机关关停整顿,随后甲某及其两名朋友的陪酒女团队均离开了该娱乐公司。

后因该娱乐公司涉嫌组织卖淫罪案发,相关人员陆续归案。甲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卖淫罪予以刑事拘留,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以甲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涉嫌该罪名的同案犯多达50余人。

【辩护观点】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意见:

首先,部分管理层人员以及陪酒女证实甲某及其两位朋友管理的陪酒女团队仅从事有偿陪酒行为,从未卖淫,甲某本人也一直要求其团队人员不能参与卖淫活动。有偿陪酒行为虽然有违社会道德风尚,但目前法律并未规定为犯罪行为。

其次,甲某担任营销部总监,仅是名义上的挂职,从未对营销部的其他部长和卖淫团队进行过实质管理。同时该娱乐公司的负责人让甲某担任营销部总监的目的是留住甲某及其朋友的团队,甲某以其名义从公司领取的工资,并非甲某一人所有,甲某收到工资后随即分给了两位朋友。这进一步说明,甲某领取的工资并非营销部总监的岗位工资。据此,甲某担任营销部总监期间,仅有总监之名,却无管理之实,不能将其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处理结果】

犯罪嫌疑人甲某虽然已被逮捕并羁押5个月有余,但检察机关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本案指控甲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不予起诉。其余同案人员50余人均被检察机关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最终被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刑罚。

【辩护心得】

本案系一个涉及人数众多的涉黑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本案,了解情况后积极取证,确定甲某的团队不存在卖淫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线索,通过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核实,确定了辩护人的结论(即甲某的团队不存在卖淫的事实),为后期的有效辩护奠定了基础。同时,如何利用证据充分说明甲某仅有管理之名而无管理之实也是本案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之一,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对甲某组织卖淫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实现了个案的公正处理。

律师提醒,组织有偿陪侍行为不仅有违社会风尚,也系治安违法行为,提供有偿陪侍也会将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因有偿陪侍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也屡见不鲜,组织卖淫行为更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远离和杜绝此类行为,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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