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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普法打破“集体地先占为己有”旧观念

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他不仅主动补缴了水费,还拆除了违规搭建的建筑物,将长期占用的村集体土地全部归还了。”8月29日,在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门亚楠向记者讲述了一起发生在农村的刑事案件的办理始末。

刘某系惠农区某村村民,长期违规占用村集体荒地、草地及水洼地共计32亩,用于经营垂钓、瓜果采摘等农家乐项目。在长达10年的经营期间,刘某拒不缴纳灌溉水费,累计拖欠金额达4000余元。2022年,刘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其种植的果树大面积死亡。为转嫁经济损失,刘某声称相邻耕地的赵某“喷洒农药致果树死亡”,并以此为由索要赔偿款。赵某为了息事宁人,向刘某转账1.2万元。谁知,刘某仍不满足,多次拨打市政府热线投诉,并拨打110报警。相关部门现场调查确认其投诉内容不实,并明确告知其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但刘某拒不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依然向赵某索赔。

“我们多次到刘某所在村走访调查,实地勘查果树死亡现场,又调取赵某购买农药的清单,发现赵某购买的农药是草本植物使用的农药,即使喷洒在果树上也不可能导致果树死亡。”门亚楠说,通过梳理刘某的微信支付记录,发现刘某曾支出一笔钱款,备注为“剪树费用”。

循着线索,检察官找到曾经给刘某修剪果树的园林专家,获悉刘某果树死亡的真正原因是管理不善、营养不良、低温冻死。能够确定果树死亡与赵某喷洒农药无关,而且园林专家当时就告知刘某果树死亡的原因,并向其传授了果树的种植方法和防病方法。同时,检察官在走访过程中发现,刘某与村民之间存在相邻权纠纷,此次索赔行为更多源于法律意识淡薄。

如何从根源上化解矛盾?通过检察官多次耐心细致讲解法律知识,用乡规民约、人情事理等辅助说理和解,最终刘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不仅主动补缴了拖欠10年的4000余元灌溉水费,向赵某退还了1.2万元赔偿款,还自行拆除了占用集体土地上违规搭建的建筑物,将长期占用的32亩村集体土地全部归还,获得了村民、村监会、村集体的谅解。

“之前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伤害了他人和集体利益,我既后悔又自责。”8月29日,记者看到刘某手写的一份致歉信。

刘某的悔悟,让村民看到了他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诚意。为了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消除村民的疑虑,惠农区检察院决定将听证会开到老百姓家门口。(下转03版)    (紧接01版)8月6日,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听证员、相邻村村委会工作人员等人,在刘某所在的村部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调查取证全过程,展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从法理情角度详细阐释了对刘某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考量因素。村委会代表在发言中表示:“刘某的行为尚未导致不可逆的严重后果,他已以实际行动展现出真诚的悔改态度。我们相信,宽容处理更有利于推动乡村和谐、凝聚民心。同时,考虑到刘某及其家人仍需在村里长期生活,维系与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至关重要。村集体愿意接纳他重新融入,共同生活。我们也恳请检察机关在坚守法律权威的前提下,兼顾人情常理与农村基层的实际状况。相信法律的温度与村庄的善意相结合,必将更好地促进乡村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多位村民代表也反映,刘某本质不坏,但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同类问题在农村具有普遍性,应该加强对村民的法治教育,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后,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对刘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告诫他要珍惜机会,学法守法,共建和谐邻里关系。经评议,大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

解决了个案,还要针对普遍性问题进行根治。检察官发现,不少村民不了解承包、租用村集体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谁先占谁先得”的错误观念普遍存在。为此,惠农区检察院在听证会结束后召集村民开展普法课堂,讲解了相邻权法律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租用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并就土地承包、租用、相邻关系等农村高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这回我可算明白了什么是农业用地,村里的荒地不是无主的,不能私自占用、破坏。”听了检察官的普法,村民受益匪浅。

检察官说法: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农业用地。农村集体所有的水洼地、草地、耕地等均属于农业用地范畴。部分村民认为“房前屋后的土地,谁先占谁先得”,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随意侵占集体土地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共同权益,情节较轻的构成民事侵权,情节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村民承包或租用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依规申请、签订合同,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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