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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送达当事人)

银西人社监催字(2025)第8号

宁夏捷鸿荣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EM0H05;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鲁银城市公元130幢07号房)。

本局关于2025年3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5)第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5)第4号)所处罚款10000元,壹万圆整。2.缴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5)第4号)所规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监察员:王梦涛 吴一朴    联系电话:0951-2175860

联系地址:银川市西夏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3楼308室

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5日

备注:本催告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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