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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饭桌”突然停业,谁来为家长退费

本报记者 李娜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的赵女士非常苦恼。新学期,自己给孩子报了一家“小饭桌”,可是没想到“小饭桌”营业了短短10余天,便面临合伙人撤股等经营风险,自己退费成了难题。

【案情简介】

8月中旬,考虑到自己平时工作忙,没时间接送女儿乐乐(化名),打算为女儿找一家靠谱的“小饭桌”。赵女士多方走访,发现自家小区附近新开了一家“小饭桌”,开办人承诺不仅辅导作业,还提供早、中、晚三餐。更让赵女士满意的是,小饭桌老师年轻化,还能提供额外的托管服务。

“就这家了,总算找到可心的机构了。”赵女士听完小饭桌开办人李经理的介绍,特别心动,并于当日通过微信向李经理介绍的张经理支付了报名费500元,并购买辅导作业的课时费6000元,共计6500元。

不料9月9日乐乐回家后,告知妈妈“小饭桌”股东撤资了,最近几天老师通知暂时无法继续上课、就餐。赵女士以为只是简单的人员调整便没多想,暂时自己接送女儿。一周后,“小饭桌”家长微信群里有人称李经理可能因其他债务纠纷“跑路”了,最近联系不上。

9月13日,李经理现身“小饭桌”欲取回随身物品,被多名家长团团围住。李经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赵女士等家长分别出具了《欠条》,约定其自愿承担公司所拖欠赵女士的剩余课时费6000元,同时张经理作为公司(小饭桌)股东亦承诺为该债务提供担保。

目前,赵女士正在等待李经理和担保人的退款。

【律师说法】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侯淑颖律师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本案赵女士与“小饭桌”开办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赵女士向其支付了课程服务费用,赵女士的女儿乐乐亦在该小饭桌正常就餐、上课,故双方之间通过口头形式,形成了互负义务的服务合同关系。

“小饭桌”开办人本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在收费后开办不到一个月就停业,是极不诚信的违约行为。所有报名付费的家长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经理作为“小饭桌”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名义向赵女士出具欠条,并自愿承担所拖欠赵女士的剩余6000元课时费债务;而张经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系自愿为李经理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该欠条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执行。

侯淑颖律师提醒广大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综合审查培训机构资质、运营状态、售后服务等情况。在签订合同时,更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注意保留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便于后期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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