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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受工伤的马某获赔46万余元

本报记者 郑芳芳

在工作期间遭遇事故受到伤害,但用人单位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自己购买工伤保险,受伤后劳动者能否要求工伤赔偿?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此类的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伤残五级的马某获得用人单位工伤赔偿46万余元。

【案例回放】

2024年6月的一天在宁东某公司生产车间工作的马某在给操作机上料时,左臂意外被卷入绞龙机,被送往医院抢救,公司先行向马某支付费用及垫付医疗费用共计22万余元。

此后,马某左臂功能性永久丧失,后经人社局认定,马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又经相关机构鉴定,其致残程度为伤残五级。然而,马某入职时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双方对于赔偿金额与赔偿方案始终存在巨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一边筹集高额后续治疗费用,一边反复与公司协商赔偿,走投无路下,马某向灵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东某公司支付各项补助金及医疗费用近百万。

受理案件后,综合审判庭承办法官王晓婷看着因伤残忍受病痛、承担经济压力的马某,当即决定优先以调解的方式快速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减少马某的诉累与等待成本。

调解过程中,王晓婷一方面向公司详细释明《工伤保险条例》中“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免除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结合马某断肢后丧失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劝解公司积极解决问题,避免因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耐心讲述马某所面临的困境,唤起公司负责人的同理心;另一方面也耐心倾听公司对赔偿金额的顾虑,为马某讲解工伤赔偿的相关程序和标准,帮助其客观评估自身诉求,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最终,在法官的多轮沟通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了公司先行向马某垫付的医疗费22万余元,用工单位再向马某一次性支付各项赔偿24万元,共计赔偿46万元。

【法官说法】

未签劳动合同但在工作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后如何索赔?对此,记者采访了承办法官王晓婷。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于工伤认定有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王晓婷指出,本案中,马某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岗位职责、工资支付、劳动纪律及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来看,双方已实质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清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那么,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谁来赔付呢?王晓婷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是对因用人单位责任受到实际利益损害的工伤职工利益的切实保障。

王晓婷借此提醒广大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可保障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否则,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仍需“自掏腰包”如数向劳动者提供工伤赔偿待遇。

同时,王晓婷提醒劳动者,如果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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