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近年来,随着饲养动物的群体增多,狗咬人事件时有发生。如果幼儿招猫逗狗被咬伤,该如何界定相关责任呢?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饲养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幼儿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
【案例回放】
今年3月,3岁的小男孩陈某随父母到某家居市场厨具店挑选商品,当父母准备离开时,走在后面的陈某突然折返,出于喜爱拍打店内饲养的犬只尾巴,不料被犬只反击,咬伤了他的右手手背。后陈某被父母送至医院进行诊疗,经诊断为多发性动物咬伤,接种狂犬病疫苗5支,产生治疗费及交通费1800余元。因店主不愿意赔偿陈某母亲请假一个月看护儿子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陈某及其父母将店主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
“这件事发生在我的店内,我不是在遛狗,也没有放任狗乱跑;父母如果看好孩子,他也不会受伤。”审理中,店家认为自身已经尽到合理管理义务,是陈某故意逗狗的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其父母在事发时未履行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造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你的狗未办理狗证,未注射疫苗,事发当日未系狗绳。”陈某父母认为,主要责任在于店家没有看好狗。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厨具店系个人经营,店主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对犬只履行合法登记、疫苗注射、系绳管理等义务,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判断狗的危险性,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其父母因监护失职,对陈某故意逗狗的行为未加阻止,存在监护失职,需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
法庭最终判决:店主需对案涉损害后果承担80%责任,赔偿陈某各项损失3000余元。
【以案释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双方均有过错的动物侵权赔偿案件。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46条又明确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店主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证明,陈某系故意逗狗导致受伤,但因陈某自身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存在监护失责,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但由于狗仍然是造成客观伤害的主体,故该院判决店主承担大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陈某母亲请假看护一个月亦有假条、工资条等证据能够佐证。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对于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等。
法官提醒,此类因未成年人逗弄宠物致伤的事件时有发生,须引起各方重视。对家长而言,人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足,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安全的首要保障者,需增强安全监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安全教育,在公共场所,务必全程看护,及时干预危险行为;对饲养人而言,务必严格遵守宠物管理规定,办理犬证、定期接种疫苗、外出使用犬绳,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只有双方共同尽责,才能有效避免类似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