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薛波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竞争是维持市场秩序的基石,而单位行贿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规则,更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严重侵蚀,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近期,某地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单位行贿案件,不仅为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也为广大群众普及了单位行贿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单位江苏某公司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走捷径”,实现承揽重点工程以及在后续工程款拨付、审计决算等关键环节获取便利,其负责人郑某多次主动向时任某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凌某输送利益。
经调查核实,在此期间,郑某以单位名义先后11次向凌某行贿,行贿金额累计高达600余万元。这些行贿行为的背后,是江苏某公司为了规避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不正当手段谋求工程承包资格和后续运营保障,严重扰乱了当地建筑工程领域的市场环境,也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造成了极大破坏。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江苏某公司、被告人郑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考量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以及其日常社会表现,单位所做的社会贡献等因素,法院认为对郑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江苏某公司罚金40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律师说法】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区别于自然人行贿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为了单位的利益,故意实施行贿行为,谋取的是单位的不正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客观方面则要求实施了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的“坦白”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成了法院从轻、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而“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单位行贿罪适用缓刑需要同时满足: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行贿违法所得、单位层面开展制度整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再犯罪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司法机关在打击涉企犯罪的同时,应依法慎用拘留、逮捕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完善内部治理的企业,可依法适用宽缓的刑事政策。
律师提醒,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应当坚守法律底线,通过提升自身竞争力、规范经营管理来获取市场机会,而非试图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 “走捷径”。单位行贿不仅会导致企业面临高额罚金,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声誉,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员还将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最终得不偿失。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廉洁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明确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从源头上杜绝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应及时纠正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