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如今,开着私家车上班的员工越来越多,开着私家车外出办公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如果驾驶自家或同事的车辆“私车公用”,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0月22日,在灵武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哈莉的调解下,原告小程拿到了同事小刘的赔偿款,当场撤了诉。这事,要从一次“私车公用”说起。
【案例回放】
今年9月,小程因一项紧急公务要完成,于是便把自己的私家车钥匙给了同事小刘,让其驾车外出处理工作。不料,小刘在驾车途中,与案外第三方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均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刘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方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认为自己受小程委托处理公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小刘始终拒绝承担相关赔偿费用,小程无奈,只能在交强险之外先行垫付双方车辆的维修费及其他赔偿金。后小程多次向小刘索赔,但双方在“公务委托行为是否免除驾驶人过错责任”及“赔偿金额分担”等方面存在争议,始终未达成一致,小程便诉至灵武法院,要求小刘赔偿相应款项。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双方系同事关系,纠纷又源于工作委托,承办法官哈莉便决定优先以调解方式尝试化解纠纷,避免直接判决彻底激化矛盾。
“小刘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因自身驾驶过错导致发生事故,即便是‘公务委托’,仍需对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哈莉开门见山地援引民法典第1209条与第1191条相关规定明确法律边界,释明了法律责任后又耐心地从“减少同事矛盾”“降低诉讼成本”“快速解决争议”等方面引导二人理性化解纠纷。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刘同意按照小程实际支出维修费用的70%承担付款责任,总共赔付对方6000多元,小程也随之撤了诉。
【法官说法】
本案法院对同事间出借车辆“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由借用人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哈莉表示,但本案中,并不是完全的“私车公用”行为。虽然是为了完成工作,但本质上这是属于个人委托个人的行为,所以小程和小刘需要共同担责。且因为小刘是直接驾驶人,所以最终调解的结果是由小刘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如何避免在“私车公用”纠纷中保护自身利益,哈莉法官特别提醒:
一方面,车辆出借人的审慎义务不可少。车辆出借本质是风险转移,若因工作必须委托他人使用私车,需提前确认驾驶人无酒驾、无证等违法情形,车主若未核实驾驶人驾照、明知对方饮酒仍出借等,可能因“未尽审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切勿因“人情”轻易出借。在完成公务时,建议员工多使用公务用车或正规出行平台完成公务,减少因私车出借引发的经济损失与职场矛盾。
另一方面,私车公用需“权责双清”。驾驶私家车外出办公,如何证明自己“私车公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是关键。如果未受公司明确指派或直接领导同意,员工擅自“私车公用”,或像本案一样同事之间私下出借车辆外出办公,如果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则没有证据要求单位承担,甚至不能证明自己是工伤。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私车公用”应师出有名,有公司或主管人员的同意或委派,最好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书》,这是规避个人风险最直接有效的“防火墙”。如因在行驶途中执行公务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在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则可请求由单位或公司承担。
同时提醒需“私车公用”出行的人,要务必清楚,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不仅违法,一旦出事会被认定为“重大过失”。即使公司先行赔偿,事后公司也有权向你全额追偿赔付款项。所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是保护自己的底线。
务必确保你的车辆至少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这是法律的强制要求。同时,有能力的话购买商业险(特别是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也非常重要,能在发生事故时覆盖大部分经济损失。如果公司为你购买了额外的“雇主责任险”或“公务出行意外险”,要了解其保障范围。
每次因公用车,最好有公司的书面审批记录、工作邮件、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在发生纠纷时,有力地证明你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