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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致人轻伤 真诚悔过不起诉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薛波

近日,某地检察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法理+情理”的处理方式,既让涉事未成年人认识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也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此案为广大青少年敲响法治警钟:冲动之下的暴力行为,可能酿成难以挽回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放】

今年5月,某校高三学生李某某与同学况某某在课间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争执中,李某某认为况某某“扫了自己面子”,心生不满。当日中午,他前往男生宿舍找到况某某,双方矛盾再次激化并引发肢体冲突。情绪失控下,李某某用拳头殴打况某某面部,造成况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骨折、右侧鼻骨骨折。

经鉴定,况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已达到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案发后,学校第一时间介入调解,李某某及其监护人主动向况某某道歉,并积极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最终取得了况某某及其家属的书面谅解。同时,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指出,李某某的行为虽已符合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轻伤后果,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综合全案情节,李某某具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因素:一,李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正处于心智成长关键期,其行为虽触犯法律,但根源在于青春期情绪管控能力不足,而非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体现了悔罪诚意;三,其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化解了矛盾;四,李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其五,李某某即将面临高考,若对其起诉、判刑,不仅可能摧毁其学业与未来,也不符合未成年人司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为了既能通过法律评价让李某某认识错误,又能为其保留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某地检察院依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既守住了法律底线,也给了未成年人一次回归校园、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案的处理,并非“纵容”未成年人犯错,而是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未成年人正处于心智成熟的关键期,面对同学间的琐事、矛盾,若仅凭“面子”“情绪”用事,极易从“言语争执”升级为“暴力冲突”,一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即便年龄未成年,也可能触犯刑法。

律师在此特别提醒广大青少年:遇到矛盾勿冲动,可通过向老师、家长倾诉,或向学校德育部门、社区调解组织求助,用理性方式化解分歧。要明辨“法律底线”,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即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影响升学、就业。若不慎犯错,应及时主动认错、赔偿损失、争取谅解,这些行为均可成为司法机关从轻处理的重要依据。

此案也为家庭、学校敲响警钟,广大家长应加强对孩子情绪管理、法治观念的引导,避免因“溺爱”“忽视”导致孩子误入歧途;学校应定期开展普法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让法治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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