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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信息供人开店,为何赔偿6000元

本报记者 郑芳芳

小李没想到,因为出借了身份证给他人注册公司,竟让自己背上了6000元债务,还坐上了法院被告席。

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为所有人敲响了警钟——出借身份信息给他人注册平台店铺,店铺侵权,出借身份信息者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回放

2024年9月12日,某极光公司在某平台检索商品时,突然发现一家名为“某极光灯具折扣店”的店铺,其店铺名称、链接名称、商品宣传首页、商品参数均与自己一致。后该公司随即在该店铺购买了一台标注有“某极光led平板灯”的商品,发现收到货后面板灯上标注的却是“某雷LED平板灯”。这也意味着,这一店铺销售的产品并非经由该公司生产销售或授权生产销售。

“请求判令侵权的店铺‘某极光折扣专柜店’立即停止使用本公司标识、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0元。”今年7月,某极光公司因与该店铺就侵权的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遂一纸诉状将该店铺及注册人小李诉至西夏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因调解不成,承办法官耿宇华开庭审理了此案。

某极光公司在庭上表示,被告在明知原告“某极光”系列商标具有高知名度,且其自身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没有关联的情况下,仍开设店铺使用原告商标进行宣传,以取得竞争优势,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抢夺了原告在平台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小李辩称,自己一直在学校读书,从未开设过任何网店,案涉店铺系他人恶意利用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未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官当庭核实发现,在该平台开设个人店铺需要实名及人像认证,案涉店铺账号绑定的银行卡是小李自行使用的银行借记卡,而实际掌控并使用该银行卡、经营该店铺的另有其人,被告小李获得的仅是一份报酬。这足以认定案涉店铺系他本人同意开设,其应对店铺的相应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结合本案案情、原告的品牌知名度、维权合理开支、产品售价、销量以及被告侵权性质、持续时间及情节等因素,判决由小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小李在其店铺所销售的灯具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其所使用的“某极光”“某极光Pak”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文字内容、排列、读音完全相同,构成相同商标,该行为显然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产品为原告所生产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吸引消费者关注并购买。

因此,小李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要件,已经侵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至于小李辩称的把身份信息借给他人注册平台店铺,耿宇华法官特别强调,根据法律规定,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属于违法行为,出借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信用记录受损的风险,借用人如果产生债务纠纷,出借人信用记录将受影响;如果借用人使用身份证从事违法活动,出借人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违法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案亦警示广大学生,要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不能因为所谓的“报酬”出借身份信息给他人使用,以免“得小利而蒙大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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