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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患精神分裂症被辞退 法院这样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莉

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员工因工作期间患精神分裂症被单位辞退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判决单位支付赔偿金。这起案件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判决阐述了法律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保护原则,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案情回顾】

2010年5月,徐某应聘入职A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一年或两年一签,均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2月,徐某突然精神崩溃昏厥,被送往医院后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了半年之久。2022年9月,徐某返岗上班后,A公司为徐某进行了调岗。2024年4月,徐某因精神分裂症病情反复,多次请假治疗精神分裂症,请假时长累计达3个月,治疗结束后再次返岗正常上班。

2024年8月,徐某劳动合同到期,A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并通过短信向徐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合同终止后,徐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及加班工资。仲裁委裁决后,徐某不服诉至法院。经庭审查明,在职期间,徐某工作表现均正常,未受到任何处分。这表明徐某虽患有精神类疾病,但并未影响其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且徐某在公司工作十四余年,公司一直与徐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于徐某在诉讼中已明确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判决A公司应当向徐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徐某已经在公司工作满十年,且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徐某虽因患精神分裂症长期休病假,但经治疗后已正常上班,且2022年9月已为徐某进行了岗位调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合法的几种情形,也不符合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员工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故公司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与徐某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

法官建议,劳动者患有精神类疾病并不当然影响其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加区别,不考虑所患精神疾病的种类及治疗情况,而简单以患有精神疾病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侵害。本案中,徐某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通过治疗控制良好,工作期间表现正常,并不影响其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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