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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助洗钱后截留余款

检察官提醒:“黑吃黑”也是犯罪

本报讯 (首席记者 王潇翊) 男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一不留神,沦为了犯罪“工具人”。11月2日记者获悉,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

王某为了办理贷款,结识了线上的“工作人员”。对方称需要提供银行卡等物,王某轻信他人,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短短2天内,其账户就收到来自石某、潘某、杨某、张某的多笔转账,共计52380元。在此期间,王某的微信和银行App多次弹出“交易异常”“谨防电信网络诈骗”“账户异常”等警示信息,但他非但没有停止,反而在“赵某”的指使下,采取伪造证据、线下取现、网络洗白等手段来隐瞒这些钱的真实来源。成功处理完资金后,王某按照指示,将其中的25400元转入“赵某”指定的账户。随后,王某心生贪念,决定“黑吃黑”,将剩余26980元私自截留,并将“赵某”的联系方式拉黑。就在王某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时,其中2名被害人报案。警方顺藤摸瓜,查找到了王某。至此,案件水落石出。

案发后,王某向其中2名被害人退赔了诈骗款项。法庭上,王某表示,如果后续还有其他被害人报案,他会继续退赔相关款项。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检察官表示,原本王某最初的目的只是办理贷款,却在对方的诱导下一步步坠入犯罪深渊。这正是不法分子常见的洗钱套路:以“兼职”“办贷款”“冲业绩”等为诱饵,利用普通人贪图小利的心态,招募“工具人”提供账户用于转移赃款。虽然王某不是诈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其在收到银行和支付平台多次预警后,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仍选择提供银行卡、协助取现转账。法律不会因为“不知情”而纵容犯罪,还会严惩这种“心知肚明”的协助犯罪行为。

王某自以为截留的是“不义之财”,占了骗子的便宜,对方不敢声张。殊不知,这笔钱虽为赃款,但在被依法追缴前,其占有权应归属于国家或返还被害人,绝非个人可以私自侵占,因此“黑吃黑”也是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群众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出租、出借银行卡和支付账号,远离“帮信”犯罪。如果收到类似的风险提示,必须高度重视,立即停止相关操作,以免受到财产损失,也避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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