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案情回放】
今年10月底,灵武市临河镇某工地的老李等40余名四川籍务工人员不仅收到了本月的劳务费,还拿到了之前工地拖欠的两个月工资。老李马上给临河派出所民警马雪兰电话报喜并致谢。
9月初,老李及几位工友忧愁地走进临河派出所,表示施工工地已经拖欠工资两个月,孩子要开学却拿不出钱交学费,更为难的是,他们与施工方并未签订相关劳务合同,仅口头约定了工资及工期。
民警马雪兰、杨世全认真听完了老李等人的难处及诉求后,结合他们的工作记录、照片、打卡等关键信息,拉出了一张工资结算清单,确定了准确的拖欠金额。随后,又向工地方负责人电话核实了情况。
组织双方调解时,起初,施工方认可了欠付工资的事实,但表示并不是不支付,只是这两月资金周转遇到困难,等年底资金回笼会一次性结清。老李等人表示等不了那么久,此时施工方负责人态度坚决:能干就干,干不了立刻结算工资与他们解除劳务关系。老李等人愣在原地,一是孩子开学,家里急用钱,二是从四川来务工,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干不长久挣不上钱,年底怎么回家过年?
马雪兰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继续与施工方负责人沟通,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聊到老李等人的艰难现状。最终,施工方负责人当场向40余名务工人员每人支付5000元工资用于应急,剩余工资10月底前一并付清。
【以案说法】
劳有所得,天经地义。工资是农民工的活命钱、养命钱,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
本案中,虽然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这一事实无争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既然老李等人按施工方的指示进行劳务作业,那么施工方就负有向老李等人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另第57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若本案中的施工方仍继续拖欠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老李等人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提醒,广大劳动者务工时应要求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且应留存好相关工作证据;各用工单位要认真学习并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必须维护农民工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