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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保留的墙体砸坏邻居车辆

这起善意引发的纠纷如何判定责任

本报记者 李娜

“出门时好好的,回来发现邻居家院墙倒塌把我家砸了,邻居却拒绝赔偿。”相邻多年的李某和张某因围墙倒塌闹得不可开交,调解未果后,受损的张某一气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

“真是得了便宜还卖乖,怎么好意思找我要赔偿。”邻居李某坚持认为这是善意的保存院墙,现在墙塌了砸坏东西还要赔偿,有点过分。

【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是多年的邻居关系,前段时间因连下大雨,造成张某家的围墙倒塌,倒塌土坯将张某家的土棚压垮,砸坏了张某的电动小汽车、电动三轮车,与邻居李某协商赔偿未果后,张某起诉至平罗县人民法院黄渠桥法庭。

案件调查时,李某称,自己已于十年前搬离院落到县城居住,并拆除了原院落中的所有建筑,留下的院墙系两家建筑物分界线。在院墙拆除过程中,张某的父亲从其自身院落的安全性及保密性出发,请求李某将该堵墙体留下,李某基于邻里和谐需要,遂留下院墙,最终导致纠纷发生。

目前,李某已多年不在村里居住,且基于善意为张某一家行使便利,却被张某诉至法庭,令其不解。但因张某的父亲已去世,且张某对此事并不知情,并坚持索要赔偿,案件在事实查明方面陷入困局。

于是,承办法官通过实地勘察,并邀请就近邻居现场谈话的方式,查清案件的基本情况。了解案情后,法官从法理的角度,向张某、李某双方讲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张某、李某理清诉讼成本,同时从情理角度解开双方心结,划清责任分配。最终,李某作为被告现场赔付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000元,双方之间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平罗县人民法院黄渠桥法庭庭长苏银龙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252条的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围墙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妥善尽到对自家围墙修缮、加固的义务,且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围墙倾斜倒塌没有过错,则认定为有过错,故被告李某应当赔偿原告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虽然李某基于善意将围墙供邻居张某使用,但在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中,只要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建筑物倒塌或塌陷造成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责任人需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如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损害事实不存在过错,则推定责任人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综合考虑建筑物损害程度、原状状况、使用情形、双方房屋地理位置,以及双方的邻里情谊,法院酌定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1000元。

该案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高度重视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问题,定期排查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害了别人,也苦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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