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共计1.4万余元。”近日,外卖小哥小赵拿到了贺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其与公司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于盖棺定论。
那么,外卖小哥取餐途中避让车辆导致摔倒受伤,赔偿责任谁来承担?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纠纷的始末。
【案例回放】
2024年,小赵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由小赵自备交通工具单独完成配送任务,按单获取报酬。协议签订后,某科技公司未再与小赵签订劳动合同,但为小赵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今年3月,小赵在取餐途中为避让车辆摔倒,致左侧胫骨干粉碎性骨折、左肘后及左髌前皮肤挫伤、腰椎受伤。住院治疗后,小赵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但协商无果,最终诉至贺兰法院,并主张某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原因为小赵的个人过失造成,且事故发生时其未佩戴头盔,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辩称,小赵未能证明受伤发生在取餐过程中,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小赵提交的报警记录、配送收入截图、保险报案记录等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小赵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某科技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为小赵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小赵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某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不过,鉴于事故发生时小赵未佩戴头盔,对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贺兰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及某科技公司赔偿小赵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4万余元。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小赵受伤时是否处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围。
要判断这一点,除一般原则外,还需要考虑其他特殊因素,如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行为之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
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小赵未能证明受伤发生在取餐过程中,但外卖骑手作为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新业态从业者,工作安排较为自由,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趋向松散,除了取餐送餐行为之外,还有部分时间处于随时准备接受派单、提供配送服务的状态。不能仅凭借点击接单、点击送达认定骑手是否处于工作期间,其在配送完成后至接单期间亦应视为其劳务期间的延续,应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期间。
那么,若是认定骑手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损,相应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倘若骑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用人单位可向其追偿。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小赵亦承担一部分责任,这也正是厘清了赔偿责任的边界,意在提醒外卖骑手、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保留好用工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便产生争议之后,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谨慎驾驶,杜绝超速、逆行等危险行为,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对外卖平台及外包合作企业而言,则应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避免引发劳动关系认定争议及潜在用工风险,同时加强对骑手安全意识及交通法规的相关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