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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法院:“活封”账户促调解

本报记者 郑芳芳

“法官,我们都同意调解。”11月14日,从立案开始便不同意调解的宁夏某建筑公司与某建筑集团,分别向贺兰县人民法院表达了调解意愿。

这一变化,源于贺兰县法院采取的“活封”账户措施。

自2021年6月起,宁夏某建筑公司与某建筑集团先后签订《管网工程一队施工合同》及2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宁夏某建筑公司承揽某建筑集团相关建设项目的排水系统改造工程、暖通工程、站内排水工程、交通安全工程等,合同总额为1000余万元,实行固定单价承包。合同签订后,宁夏某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如期完成全部工程,经验收质量全部合格。然而,某建筑集团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付剩余的800余万元工程款,宁夏某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贺兰县法院。

立案时,宁夏某建筑公司向贺兰县法院申请了保全。但承办法官梳理案件资料时查明,双方纠纷的症结在于某建筑集团因项目尚未完成结算,面临暂时的资金周转压力,无法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且被保全的账户涉及某建筑集团材料采购、员工工资发放等正常经营支出。(下转02版)    (上接01版)

确认某建筑集团具备履行意愿和能力后,承办法官顺势提出变更财产保全账户的建议,既维护宁夏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又能释放某建筑集团被冻结的账户,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得到双方认可。某建筑集团随即筹措足额资金,转入一个固定账户作为新的保全标的。

保全措施的灵活调整,消除了双方的担忧与顾虑。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集团同意从被保全账户中划扣800余万元履行支付义务,这起涉企纠纷得以快速、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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