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我和被告根本就不认识,我的快手号在本地粉丝量也大呢,大小也是个网红,他直播时用脏话骂我,让我的粉丝误会,我实在是不能忍。”近日,原告马先生怒气冲冲地来到平罗县人民法院黄渠桥人民法庭提交了诉状,请求法庭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短视频平台直播过程中肆意发泄情绪,无故辱骂他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什么侵权责任?当事人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权?带着种种疑问,记者采访了黄渠桥法庭苏银龙法官。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系快手主播,作品内容主要为牛羊肉销售及日常家庭生活,在该平台粉丝数量近三万。被告何某在直播过程中为博取流量,蓄意捏造事实,引起观众共情,并借此对原告进行辱骂,其间为提升直播效果,多次使用侮辱性词汇,引起大量围观,观众纷纷评论指责原告。原告报警后,派出所对被告处以500元罚款并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后原告以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信誉及精神受损、正常经营活动受阻、经济利益遭受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快手平台发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被告,通过与被告共同观看直播回放,确认其侵权事实,考虑到此类案件的普发性,承办法官又细致询问了事情的前因后果,确定系原告因其他纠纷举报被告妻子,致被告妻子被派出所行政拘留。被告心生不满,遂在直播过程中情绪激动地对原告进行激烈的辱骂。了解情况后,法官分别与二人进行沟通,告知原告被辱骂原因,希望其理解被告的护妻心切,合理诉求。同时告知被告,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在公共平台恶意散布辱骂他人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其应正视错误,积极改正,以确保不再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影响个人家庭生活。
最终在法官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被告停止继续侵犯原告人格权的行为;二、被告于当日在快手平台以视频道歉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道歉视频以公开所有人可见的方式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保留三日。
【法官说法】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网络辱骂行为,特别是通过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进行的侮辱、诽谤行为,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
根据民法典第995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在直播间面对不特定观看人群散播对原告的贬损性内容,已经明显超过引流吸粉范畴,会使不明原因的社会公众先入为主地对原告产生品德、声望、信用方面的负面评价。被告侵权内容已经在不特定群体中传播,对原告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000条还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院判决被告于当日在快手平台以视频道歉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保持三日以消除影响,是公平合理的。
最后,苏银龙法官提醒,网络是展示特长、增粉娱乐的平台,也是足不出户、获取资讯的平台,对公民生活方式影响巨大。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公民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网络管理秩序,切忌以引流为目的炒作或实施其他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在保障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打造公正、有序、绿色、安全的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