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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定性“碰瓷”犯罪 有效防范被骗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郭天元

在道路上“碰瓷”制造交通事故索赔骗钱的现象,严重侵害公民财产安全、扰乱公共秩序。针对此类行为,“两高一部”已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为精准打击“碰瓷”犯罪厘清了法律边界,也为公众识别与防范提供了依据。

【案情简介】

今年1月底,被告人黄某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在明知王某已左腿骨折的情况下,商议前往某市“碰瓷”搞钱,李某负责指挥整个碰瓷过程。1月24日中午,李某驾驶一辆越野车、王某骑共享电动车多次试图夹击路过的电动车,终于导致一辆并行的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刘某因避让偏向与王某“相撞”。刘某下车查看情况,王某谎称自己摔倒骨折,需要去附近医院治疗,到医院后医生告知刘某骨折如做手术需要1.2万元。后王某称要和“舅舅”(被告人黄某冒充)联系,黄某在李某的安排下来到医院,与刘某商量以1.3万元完结此事。刘某为了省去后面的麻烦不得已当场向黄某支付1.3万元,黄某将钱转给了李某,后钱款被三人挥霍。

刘某离开医院后越想越不对劲:为何王某、黄某要求私了如此心切?同时回忆起王某弃车倒地时是慢慢倒下的,且右侧着地,却被诊断为左腿骨折。在家人的劝说下,刘某于是报警,后公安机关将3人抓获并查明了案情。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刘某1.3万元。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碰瓷”行为的规定。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多样性,在犯罪行为形式上可能触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不同罪名,有的不法分子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甚至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触犯相应的罪名。在以上罪名中,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最为常见: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要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本案被告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物色“碰瓷”对象,故意造成车辆相撞致人受伤的假象,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产生错误认识而进行所谓的“赔偿”,只要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就应定性为诈骗罪。

二、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通过“碰瓷”制造交通事故索赔构成此罪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其一,行为人专门找寻已投保的车辆进行“碰瓷”骗保;其二,行为人故意为自己车辆投高额保险,再驾驶车辆故意碰撞他人车辆,以事故人的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骗取理赔。

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有以胁迫的方式对被害人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在以敲诈勒索罪定处的“碰瓷”案件中,行为人多利用受害者违反交通法规的事实,以举报给警察为由,达到胁迫“私了”目的。

律师提醒广大群众,驾车者可以提前安装并使用行车记录仪,在关键时刻为警方破案和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关键证据。驾驶电动车尽量靠右行驶,不要给他人“碰瓷”的机会。不论驾驶何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通过报警和保险公司理赔等正规渠道处理,切勿因慌乱而选择“私了”,从而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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