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钟晨旸) 近日,惠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利率纠纷案。
2022年5月,辖区居民李某向江某借款7万元,双方协议约定日利息为万分之五。借款后,李某按约定日万分之五利息向江某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共计73655元。江某认为李某仍欠付2万余元利息,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已超过借条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法院应当予以调整。对李某多支付的利息,经核算抵扣本金后,李某尚欠14257.44元,故法院作出支付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