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张京燕) 今年初,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某网络小额贷款平台借款3万元,并与出借人签订了电子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及重要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条款有明确约定。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按约还款,出借人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联系李某,但李某均不予理会。面对被告“失联”的情况,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依法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全部诉讼文书。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邮寄投递行为已产生视为送达的法律效果。开庭当日,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在指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依然抱着侥幸心理,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根据其拒不履行的情形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3万元的债务最终让李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