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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法院深挖“隐形”财产线索结两案

本报讯 (记者 马琳 通讯员 袁小明) 11月19日,记者从彭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执行赵某的两起关联案件时,深挖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隐形”房产线索,巧用“以物抵债”执行方式,促成两件案件实质化解。

赵某申请执行的两起案件,被执行人均为王某,执行标的额共计42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王某及其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王某拒不申报财产,态度消极,规避执行。

执行法官依托“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王某及其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其名下无可用存款,位于银川市的一套房屋经拍卖后所得价款仅能覆盖部分债务,另外两套房产因设有银行抵押权,已由其他法院启动处置程序;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一辆宁夏牌照车辆,也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

鉴于上述情况,执行法官依法将王某及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就在案件看似山穷水尽之际,申请人赵某提供了一条关键财产线索:王某曾通过以物抵债方式从某建筑公司获得两套房屋,虽登记在案外人张某名下,但实际权益归属王某。执行法官敏锐察觉到这笔“隐形”财产可能是破解僵局的突破口,立即启动专项调查程序。

经核查,该两套房屋确系王某与某建筑公司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因王某欠付相关房款及税金,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仍登记在案外人张某名下。两套房屋备案价值达150万元,当前市场价值约75万元,若能纳入执行范围,足以覆盖两起案件的全部执行标的。

面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且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备案房,传统司法拍卖程序面临多重阻碍:产权归属需进一步厘清,评估、拍卖流程复杂,处置周期长,且会产生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额外支出费用,拍卖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执行法官先后多次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张某及相关建筑公司开展协调沟通。法官耐心释明法律规定,细致分析各方利弊得失,积极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经过不懈努力,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案外人张某与相关建筑公司先行结算债权债务后,将其中一套房屋交由法院处置,用于清偿王某所欠债务。在此基础上,赵某与王某自愿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以该房屋直接抵偿两起案件的剩余债务,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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