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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一笔款,不料背上共同债务

本报记者 李娜

2024年6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代收工程保证金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为所有因“情面”而盲目代他人收款、出具凭证的人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2023年,被告刘某向受害人龚某虚构了其可以分包光伏工程项目的事实,并以需要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龚某支付3万元。为规避风险,刘某并未直接收款,而是指使龚某将款项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其好友何女士。

何女士明知该笔款项为刘某向他人“承诺”的工程保证金,碍于两人的关系,未加核实便代为接收,并与刘某共同向龚某出具了一份收条。事后,何女士将3万元钱款全数交给刘某,后被其挥霍一空。因工程项目迟迟未有下文,龚某多次催要保证金无果,遂将刘某与何某一同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何女士辩称自己仅是“代收款”,出具收条完全是受刘某蒙蔽,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然而法庭经审理认为,何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代为接收款项并出具收条这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她的行为在客观上构成了对刘某收取保证金事宜的确认与见证,使得龚某有理由相信她是该笔债务的共同接收方。因此,何女士不能以其“非本意”或“碍于情面”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龚某的合法债权。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与何女士对上述3万元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此案审理过程中,更令人唏嘘的案中案浮出水面。据悉,目前刘某因以“做工程”为名收取多人保证金涉嫌刑事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刘某用相似的手法早已骗取了何女士20余万元。而这笔钱,是她丈夫去世后留下的抚恤金,维系着她与子女的未来生活。这导致她连孩子的学费都无力支付,生活陷入极度困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兴庆区法院法官徐贵友解释道,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龚某与刘某、何女士之间以行为表明相互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民事活动以诚实信用为基石,法律保护当事人在社会交往中对他人行为及权利外观所产生的合理信赖,以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

本案中,龚某基于对刘某的合理信赖向何女士实施了转账行为,且她与刘某共同出具了收条,二人的行为使龚某产生了其将恪守承诺、善意履行的正当期待,此种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何女士辩称,其因碍于情面才在收条上签字并代收款项,此系其内心动机,不构成意思表示瑕疵。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何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徐贵友法官也借此案向社会公众发出提醒:勿轻信他人代收账款:切勿因朋友、亲人甚至恋人情面,轻易代他人收取来历不明的款项,尤其是“保证金”“投资款”等。一旦代收并出具凭证,就可能被视为共同的债务承担人。何女士的遭遇是一场双重悲剧,她既是诈骗犯罪的受害者,又因法律意识的淡薄成为了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此案深刻揭示,在情感与利益的旋涡中,保持清醒的法律头脑,是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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