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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施工酿惨剧 劳务负责人获刑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思吟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底线,更是守护生命权益的红线。工程施工领域的每一项操作、每一道流程,都关系到从业者的生命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容不得丝毫侥幸与懈怠。本文清晰阐释了一起因漠视安全管理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件,血的教训警示广大施工企业及项目管理者,合规操作是确保安全的底线。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西北某县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一期)一标段,当地水利工程管理部门与该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后续周某某挂靠相关企业分包了该项目的管道土方开挖、回填等劳务工程,朱某某担任该项目现场负责人。

2022年2月,该工程项目部在未获得监理单位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复工。同年3月6日,施工班班长及劳务负责人周某某既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也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便组织工人在当地某村施工点作业。而现场负责人朱某某也未到施工现场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及隐患排查职责。当日14时许,开挖的沟槽西侧壁突然发生坍塌,导致2名施工工人被埋窒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5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周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朱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出于对法律的畏惧,二人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二人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进行自首。检察机关以二人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为由,对他俩提起公诉。法院审理阶段,两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情节、自首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判处朱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说法】

从法律定性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核心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且“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周某某作为劳务负责人,未开展安全教育、未落实防护措施便组织施工;朱某某作为现场负责人,未履行交底和排查职责,二人的违规操作直接导致沟槽坍塌、2名工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的量刑逻辑,本案中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成为从轻处罚的关键情节——二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体现了悔罪态度,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既坚守了罪刑法定原则,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这绝非对工程安全违规行为的“轻纵”,反而更需警惕:刑罚的从轻是以当事人主动弥补过错为前提,而对于那些漠视安全、拒不担责的行为人,法律必将予以严厉追责。

本案的意义尤为深刻:其一,工程安全无小事,违规操作必追责。施工企业及项目管理者必须严守“先审批、再复工,先教育、再上岗,先防护、再作业”的铁律,监理批复、安全交底、隐患排查等程序绝非“走过场”,而是守护生命的第一道防线;其二,责任落实要到人,失职渎职必担责。从劳务班长到现场负责人,每个岗位都肩负安全职责,“挂名不管事”“履职不到位”本质上是失职渎职,一旦引发事故,必将面临刑事、民事、行政多重追责;其三,生命价值高于一切,侥幸心理是大忌。部分从业者认为 “偶尔违规不会出事”,但事故的发生往往源于瞬间的疏忽,一次未落实的防护、一次未开展的教育,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工程建设的初衷是造福社会。本案以血的教训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安全是工程的生命线,责任是安全的守护者,任何时候都不能为了赶工期、降成本而逾越安全红线,否则必将付出法律、经济和道德的三重代价。唯有敬畏法律、坚守安全、压实责任,才能让工程建设真正成为守护民生的放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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