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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客观归罪” 细察主观心态

灵武检察依法对轻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关系着罪与非罪的认定。11月26日记者获悉,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轻伤案中,打破“唯结果论”,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最终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系小李(化名)的现男友,杨某某是小李的前男友。马某某因杨某某多次纠缠小李,遂约杨某某在某小区门口见面。见面后二人发生争吵,马某某手持2把刀具,杨某某看见后上前抓住马某某的双手手腕,互相拉扯,在此过程中杨某某先后用手扇打、用脚踢打马某某。马某某欲挣脱时,杨某某抓着马某某的双手往自己身体方向拉,致使马某某身体前倾,左手持握的刀尖刺入杨某某右腹部,马某某见状跑开并将2把刀具扔至绿化带内。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马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因该案系情感纠纷引发,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检察官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办案民警参加听证,充分听取来自不同行业人员的意见。

听证会上,检察官围绕争议焦点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阐明了检察机关拟对马某某作法定不起诉处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检察官表示,通过梳理在案证据,证实马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马某某全程没有捅刺、劈砍、主动攻击杨某某身体的行为。在挣脱杨某某的双手束缚过程中,杨某某先后扇打、踢打马某某并抓着马某某的双手往自己身体方向拉,致使马某某身体前倾,左手持握的刀尖刺入杨某某右腹部。整个争执过程中,马某某一直处于后退挣脱杨某某双手束缚的状态,且始终处于被杨某某攻击的状态。同时,通过播放证人拍摄的视频,证实马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马某某供述持刀找杨某某,是为了壮胆、恐吓杨某某,让其不要再骚扰女友。视频显示,马某某在持有2把刀的情况下,在杨某某踢打自己时,也未作出持刀捅刺或者劈砍的反击动作,而是一直向后撤退,能够证实马某某没有伤害杨某某的主观故意。

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分别围绕马某某的持刀理由、刀具来源等问题进行发问,并对犯罪情节进行了讨论。最终,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马某某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机关对马某某作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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