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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高安宁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银金劳人仲字〔2025〕1133-1号),已于2025年11月4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5〕1133-1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4办公室,电话:8307485)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5〕1133-1号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6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陆仟捌佰柒拾叁(6873)元整;三、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肆仟捌佰伍拾捌元伍角(4858.5)(3436.5元/月×1个月+3436.5元/月÷21.75×9日);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