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平罗县自然资源局、江西诚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函内容涉及重要的债务管理事项,请予以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我方与 马红亮 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兹通知贵单位,我方所持有的针对贵单位宁夏平罗县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债权(包括工程欠款773589.06元及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附属权利),现已正式按照法律程序转让至 马红亮 (身份证号:640211197804145039)。请贵单位注意,自本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贵单位应向新的债权人马红亮履行所有相关义务,包括支付任何尚未结清的款项及利息。请贵单位认真履行与债权转让相关的一切义务,确保债务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我方在此强调,除非取得新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本通知书一经发出,不得撤销。
敬请贵单位给予充分配合,并按照上述指示行事。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贾万红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