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11月中旬,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诉业主李某以房屋长期空置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支付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
“房子一直空着没人住,凭什么要交物业费?”业主李某的这个疑问,可能也困扰着好多业主。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西夏区法院是如何调解这起纠纷的。
【案例回放】
西夏区法院受理该起纠纷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此类纠纷涉及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和谐共处,若简单判决可能加剧矛盾,随即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李某表示购置案涉房屋后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拒绝交纳近三年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则表示其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了公共区域保洁、安保、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服务。
为了消弭双方争议,承办法官搬出了民法典,释明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共区域保洁、安保、消防、电梯维护等服务,覆盖整个小区全体业主,并非仅针对实际入住的业主。即使房屋长期空置,业主依然是物业服务的受益方,小区环境的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也保障了业主的房屋价值。同时,法官也劝导物业公司在后续服务中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及时反馈业主关切,提升服务质量。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和法律解读,李某终于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认识到自己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物业公司也表示愿意在后续服务中加强沟通。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李某当场足额交纳了所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撤回起诉,这起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明确,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九百四十四条则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这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与整体性特征,其服务对象指向全体业主,服务内容覆盖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保障等关键领域,物业公司为此投入了相应的人力、物力成本,这些服务的成本不会因为个别房屋无人居住而减少,需通过全体业主交纳的物业费予以支撑。即便业主未实际入住,小区的日常维护等服务仍持续开展,业主依然享受了建筑物共有部分各项物业服务,因此“未入住”不能成为业主免除交费义务的法定理由。业主若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应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或向相关部门反映,而非直接拒绝交纳物业费。
法官建议,部分业主对“未入住仍需交费”存在误解,其实是对物业费涵盖的服务项目不够清楚。物业公司在催交时,不妨提前把物业费包含的公共服务清单列出来,比如电梯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让业主清楚每一笔钱花在哪里,矛盾自然就少了。

